聖經中「淫亂(πορνεία, porneia)」之實質判定標準
📖 聖經中「淫亂(πορνεία, porneia)」之實質判定標準表(附經文依據)
根據《馬太福音》5:32 與 19:9,「淫亂」(porneia)是唯一構成離婚合法理由的例外條款。此詞原文涵蓋範圍遠超過「性交」,而是包括一切違反婚姻專屬性的實質性身體聯合行為。
✅ 一、原文定義說明
porneia(πορνεία):凡違反神所設婚姻界限的性行為,包括婚前性行為、通姦、賣淫、亂倫、同性性行為等。
BDAG 字典定義: “Any kind of illicit sexual behavior” —— 不限於性交。
📌 換言之,凡是身體層面的不潔性互動,都可能構成 porneia。
✅ 二、聖經語境與罪的層次(參《歌羅西書》3:5)
聖經將從外在性行為到內在情慾的罪分為不同層級:
希臘文 | 中文譯名 | 含義示意 |
---|---|---|
πορνεία | 淫亂 | 性交、口交、愛撫、性挑逗互動 |
ἀκαθαρσία | 污穢 | 裸露、撫摸敏感部位等性挑逗行為 |
πάθος | 邪情 | 慾火、性衝動的情緒波動 |
ἐπιθυμία | 私慾 | 性幻想、意淫、色情貪戀 |
✅ 三、第一世紀背景與耶穌教導
在猶太與希臘社會中,婚姻外的任何性接觸皆被視為淫亂,不僅限於性交。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 5:28)
✅ 四、是否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
若配偶與第三者有以下情況:
- 實質性撫摸性器官或胸部(即使隔衣)
- 性刺激互動(挑逗、愛撫、性快感)
- 屬於持續性、非偶發,且未悔改
👉 在聖經整體教導下,此類行為屬於 porneia,可構成耶穌所允許的離婚例外(太 19:9)。
📊 淫亂(porneia)實質行為判定表(簡版)
編號 | 行為描述 | 是否屬於淫亂 | 原文與經文依據 |
---|---|---|---|
1 | 與非配偶發生性交 | ✅ 是 | porneia;林前 6:16 |
2 | 口交、肛交 | ✅ 是 | porneia;羅 1:26–27 |
3 | 愛撫性器官或胸部(直接觸摸) | ✅ 是 | porneia;西 3:5、弗 5:3 |
4 | 隔衣撫摸敏感部位、挑逗互動 | ✅ 是 | porneia;西 3:5(污穢行為屬於淫亂) |
5 | 接吻(具性挑逗性質) | ⚠️ 視情況 | pathos(邪情);彼前 2:11:"那屬肉體的私慾是與靈魂爭戰的" 👉 若接吻帶有挑逗性、強烈性暗示,並導向性慾刺激(如舌吻、長時間親吻),則屬於「邪情」(pathos),是戰爭等級的情慾攻擊,雖未構成 porneia,但極易導致淫亂,屬嚴重的罪。 |
6 | 色情觀看或自慰 | ❌ 否(但為罪) | epithymia(私慾);太 5:28 |
7 | 性幻想或言語曖昧挑逗 | ❌ 否(但為罪) | 同上 |
✅ 五、小結判斷一覽
問題 | 聖經答案 |
---|---|
撫摸對方性器官或胸部是否構成淫亂? | ✅ 是 |
隔衣進行性挑逗是否也屬於淫亂? | ✅ 是 |
這些是否構成離婚的聖經理由? | ✅ 是(若為實質性且持續性行為) |
📌 勉勵結語
神對婚姻與性關係的界限設定,不是為了壓迫我們,而是為了保護我們的身體與心靈。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誤會。」(來 13:4)
「你們的身子是聖靈的殿,…你們並不是自己的人。」(林前 6:19)
願我們憑著聖經的真理,分辨是非,保守自己聖潔,敬畏神、尊重婚姻,不給情慾留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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