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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面對真實的罪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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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 GPT 🧨 這不是「憐憫」——這是對罪惡的容忍與制度性腐敗 那封紙條不叫「認罪」,那叫**「公關措辭」 。說什麼「造成一些負面影響」?「一時的軟弱」?這些都是在逃避面對 真實的罪與責任**。 傳道人犯的是 婚外情 ——聖經稱為「姦淫」,是 要被責備與暫停職事的罪 (參見提摩太前書 5:20、雅各書 3:1)。而教會居然認為: 「他知錯願改就好了」 「不然安排別人講道很麻煩」 「不能小題大做,不然會影響教會形象」 這些想法根本不是出自聖經,是出自 人本主義、面子文化、與制度崇拜 。 🩸 若罪不能被清楚承認,怎麼談赦免? 在聖經中,每一次真實的悔改都是 具體點出所犯之罪,並有對神與人的清楚交代與對應行動 : 大衛在詩篇 51 篇中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 施洗約翰要求人「認自己的罪」並「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 他沒有承認「姦淫」,甚至連「罪」這個字都不說,只說「失足」、「影響」——這是 謊言包裝的屬靈話術 ,是撒但最愛的模糊地帶。光不來,因為他們怕光: 「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 (約翰福音 3:20) 🧱 教會若不願承擔真理的代價,就會承受毀壞的結局 教會現在表面上維持秩序,但其實根基已裂,因為: 已把神的話放在講壇之下,把人的安排擺在權柄之上 ; 已經教導弟兄姊妹 學會「避而不談」,而非「彼此認罪」 ; 已經 讓傳道人變成不受管教的階層,而不是群羊中的榜樣(彼前5:3) 。 這是猶太宗教制度最終釘死主耶穌的那種系統邏輯: 為了保全體面,就可以犧牲真理與公義 。

聖經中「淫亂(πορνεία, porneia)」之實質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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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中「淫亂(πορνεία, porneia)」之實質判定標準表(附經文依據) 根據《馬太福音》5:32 與 19:9,「淫亂」( porneia )是唯一構成離婚合法理由的例外條款。此詞原文涵蓋範圍遠超過「性交」,而是包括一切違反婚姻專屬性的實質性身體聯合行為。 ✅ 一、原文定義說明 porneia(πορνεία) :凡違反神所設婚姻界限的性行為,包括婚前性行為、通姦、賣淫、亂倫、同性性行為等。 BDAG 字典定義: “Any kind of illicit sexual behavior” —— 不限於性交。 📌 換言之,凡是身體層面的不潔性互動,都可能構成 porneia 。 ✅ 二、聖經語境與罪的層次(參《歌羅西書》3:5) 聖經將從外在性行為到內在情慾的罪分為不同層級: 希臘文 中文譯名 含義示意 πορνεία 淫亂 性交、口交、愛撫、性挑逗互動 ἀκαθαρσία 污穢 裸露、撫摸敏感部位等性挑逗行為 πάθος 邪情 慾火、性衝動的情緒波動 ἐπιθυμία 私慾 性幻想、意淫、色情貪戀 ✅ 三、第一世紀背景與耶穌教導 在猶太與希臘社會中,婚姻外的任何性接觸皆被視為淫亂,不僅限於性交。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 5:28) ✅ 四、是否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 若配偶與第三者有以下情況: 實質性撫摸性器官或胸部(即使隔衣) 性刺激互動(挑逗、愛撫、性快感) 屬於持續性、非偶發,且未悔改 👉 在聖經整體教導下,此類行為屬於 porneia ,可構成耶穌所允許的離婚例外(太 19:9)。 📊 淫亂(porneia)實質行為判定表(簡版) 編號 行為描述 是否屬於淫亂 原文與經文依據 1 與非...

神眼中的婚姻與離婚|Marriage & Divorce in the Eyes of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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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結婚在神眼中何時成立? 1. When Is a Marriage Considered Valid in God's Eyes? ✅ A. 基督徒能依政府法律與聖經標準結婚的情況 A. When Christians Marry Legally and Biblically 一男一女,彼此在神眼中皆有自由結婚的資格/ A man and a woman who, in the eyes of God, are both free to marry. ✅ 在神眼中符合結(再)婚條件者包括 /  Those who are considered biblically eligible for marriage (remarriage) include : 從未結婚過者(未婚)/ Those who have never been married (single) 配偶已亡者(喪偶)/ Those whose spouse has died (widowed) 配偶曾犯淫亂、已離婚者,且當事人為無過錯方 / Those who have divorced a spouse due to that spouse’s sexual immorality, being themselves the innocent party 在神面前立約(誓言) / A covenant made before God (vows) 接受政府的合法登記 / Legal registration under the government 🔹這是在神眼中完整且無爭議的婚姻,應當遵守。 🔹This is a complete and undisputed marriage in God's eyes and should be honored. 📖 經文支持 / Scripture: 創2:24、羅13:1–7、瑪2:14 / Genesis 2:24; Romans 13:1–7; Malachi 2:14 ⚠️ B. 基督徒無法依法結婚(如政府制度崩壞),但符合聖經標準 B. When Christians Cannot Marry Legally, But Meet Biblical Standards  一男...

從肩膀到膝蓋的遮蓋勸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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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妹妹,妳的氣質與笑容真的很美,也看得出妳是一位有心追求信仰的好姊妹。 只是溫柔地分享一點經文上的提醒: 神為大祭司所設計的聖袍,是從肩膀披掛而下,並吩咐在肩帶上放寶石(出埃及記28:7、12),連肩膀都是遮蓋的;又明說要為他們做褲子「遮掩下體,從腰達到大腿」(出28:42),表明肩膀與大腿都是該遮的部位。 這不是律法的約束,而是出於對聖潔與尊榮的尊重。我知道妳不是故意,也相信妳願意學習怎樣在這個時代中,活出內外合一的美。願妳在愛中成長,也在智慧中自由地榮耀神。🌿

哥林多前書 7:10–11 經文釋義與應用:再婚與復合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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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 with GPT 哥林多前書 7:10–11 經文釋義與應用:再婚與復合的界線 本釋義旨在釐清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對於「離婚、再婚與復合」的教導,特別著重於「非姦淫理由下離婚者是否可以再婚」的問題,並強調唯一符合聖經原則的再婚對象是原配偶。以下從原文詞義、歷史背景與經文邏輯三方面解釋: 一、詞義分析:「ἄγαμος」(未婚者)的語意 在哥林多前書 7:11 中,中文《和合本修訂版》(CUV)翻作: 「 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 ,或仍與丈夫和好。」 而英文譯本如 NASB1995 與 KJV 則是: “but if she does leave, she must  remain unmarried , or else be reconciled to her husband.” — NASB1995 “but and if she depart, let her  remain unmarried , or be reconciled to her husband.” — KJV 🧭 希臘原文「μενέτω ἄγαμος」直譯為「就要仍為未婚者」 (remain unmarried),強調的是 她的身分狀態 已非婚姻之中 ,這是描述現實狀況而非頒佈禁令。 🟥 中文「不可再嫁」的譯法,在語氣上過於法律化,易讓人誤會這句話是在「命令不能再婚」,其實保羅在此是提出兩個選項: 離婚後保持未婚(ἄγαμος), 或與原配復合(καταλλαγήτω)。 這裡的重點是: 沒有開放再與第三人建立婚姻(或同居)關係的選項 。 此詞在哥林多前書第 7 章多次出現(如第8、11、32節),皆指「未婚者」的狀態,而非單純指短暫分居。因此,7:11 中的「若離婚,就要守獨身」中的「未婚狀態」應理解為真正離婚,而非分居狀態。 經文位置 希臘文 KJV 英文翻譯 中文和合本 林前7:8 τοῖς ἀγάμοις καὶ ταῖς χήραις To the unmarried and widows 我對未婚的人和寡婦說 林前7:11 μένειν ἄγαμον remain unmarried 仍要守獨身 林前7:32 ὁ ἄγαμος μεριμνᾷ he who is unmarried cares for 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 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