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 7:10–11 經文釋義與應用:再婚與復合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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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 7:10–11 經文釋義與應用:再婚與復合的界線
本釋義旨在釐清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對於「離婚、再婚與復合」的教導,特別著重於「非姦淫理由下離婚者是否可以再婚」的問題,並強調唯一符合聖經原則的再婚對象是原配偶。以下從原文詞義、歷史背景與經文邏輯三方面解釋:
一、詞義分析:「ἄγαμος」(未婚者)的語意
在哥林多前書 7:11 中,中文《和合本修訂版》(CUV)翻作:
「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或仍與丈夫和好。」
而英文譯本如 NASB1995 與 KJV 則是:
“but if she does leave, she must remain unmarried, or else be reconciled to her husband.”
— NASB1995
“but and if she depart, let her remain unmarried, or be reconciled to her husband.”
— KJV
🧭希臘原文「μενέτω ἄγαμος」直譯為「就要仍為未婚者」(remain unmarried),強調的是她的身分狀態已非婚姻之中,這是描述現實狀況而非頒佈禁令。
🟥 中文「不可再嫁」的譯法,在語氣上過於法律化,易讓人誤會這句話是在「命令不能再婚」,其實保羅在此是提出兩個選項:
離婚後保持未婚(ἄγαμος),
或與原配復合(καταλλαγήτω)。
這裡的重點是:沒有開放再與第三人建立婚姻(或同居)關係的選項。
此詞在哥林多前書第 7 章多次出現(如第8、11、32節),皆指「未婚者」的狀態,而非單純指短暫分居。因此,7:11 中的「若離婚,就要守獨身」中的「未婚狀態」應理解為真正離婚,而非分居狀態。
經文位置 | 希臘文 | KJV 英文翻譯 | 中文和合本 |
---|---|---|---|
林前7:8 | τοῖς ἀγάμοις καὶ ταῖς χήραις | To the unmarried and widows | 我對未婚的人和寡婦說 |
林前7:11 | μένειν ἄγαμον | remain unmarried | 仍要守獨身 |
林前7:32 | ὁ ἄγαμος μεριμνᾷ | he who is unmarried cares for | 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 |
從上下文與字義分析可確定:「ἄγαμος」在哥林多前書中皆指婚姻關係上已經解除了的個體(不論未婚或已離婚者),而不是單指暫時分居的狀態。
二、上下文與邏輯支持
哥林多前書 7:10–11 所說的「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就要守獨身,或仍同丈夫和好」,顯示這裡處理的是已經發生的離婚情況,而非理論上分居後的呼籲。若僅是暫時搬出去,保羅不會說「守獨身」。這句話對象明確是指已經「ἄγαμος」者,也即真正失去婚姻關係的狀態。
保羅在第 12 節開始寫道:
「其餘的人我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林前 7:12, 15)
這段開始處理的不是「離婚」後能否再婚,而是當信與不信的配偶「分開居住」時,信主的一方該如何面對,也就是當時社會中常見的分居現象,而不是真正的合法解除婚姻關係。
這也與第 11 節的「ἄγαμος」形成明顯對比:第 11 節處理的是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基督徒夫妻(應守獨身或復合),而第 12–16 節處理的是異信配偶因信仰緣故而分居的特殊情況,尚未或不一定涉及離婚程序。
三、第一世紀哥林多社會背景
1. 哥林多的城市特性:
哥林多是羅馬帝國重要的貿易港口之一,地處巴爾幹半島與希臘半島交界,是通往義大利與小亞細亞的貿易要塞。這座城市以其富裕、道德敗壞與文化多元著稱。
當地居民組成包含:
羅馬公民與殖民者
希臘原住民
猶太僑民
外來的奴僕與商人
這樣的結構導致哥林多在道德上極為寬鬆,在法律上極為自由。
2. 當時的婚姻法律與社會風氣:
根據羅馬法與希臘風俗,男女皆可主動提出離婚,理由不需公開或經過審核。常見的理由包括:
宗教信仰差異
生活習慣不合
不育、經濟壓力
不滿足個人需求(情感或性方面)
特別是女性,在當時的上層階級中擁有比猶太社會更高的離婚自由,這在羅馬貴族與希臘上流圈中司空見慣。
哥林多的信徒多半出身這種異教背景、離婚常見的社會氛圍,而信主後才接觸到聖經的婚姻觀。
3. 保羅寫作時的實際狀況:
因此,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不是在對「想不想離婚」的理論爭議進行辯論,而是在回應已經離婚或正在分居的信徒應該如何行事為人。
保羅的語氣直接且牧養導向: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離開了,就要守獨身,或仍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7:10–11)
這顯示:
當時已有信徒在信主後仍選擇離婚;
離婚的理由多半不是「姦淫」,而是其他屬靈與生活衝突;
他們甚至想在離婚後另尋婚配(特別是有些人覺得自己有「自由了」);
保羅明確釐清:
「非姦淫而離者,不得再婚。只能獨身或與原配和好。」
這一教導與主耶穌的立場完全一致(參太19:9)。
四、教義總結與實踐指引
離婚原因 | 是否可再婚? | 備註 |
---|---|---|
因配偶犯姦淫而離婚 | 無辜方可自由再婚 | 馬太福音 19:9 支持此例外條件 |
非姦淫理由下離婚(如個性不合、疾病、信仰差異等) | 不可再婚,僅可選擇: | 1)獨身生活;2)回到原配偶身邊(若雙方皆未與他人發生關係) |
非姦淫理由下離婚後與他人同居或再婚 | 需悔改並終止錯誤關係 | 離婚後與第三人同居,即便沒有合法結婚,在神面前依然被視為犯姦淫(參見馬太福音 5:32;19:9)。此人需悔改,離開罪中生活後,可選擇守獨身或(若對方也未與他人再婚)與原配復合。 然而,若當事人已與第三人再婚,根據聖經原則則不可再回頭與原配復合,因為這樣的行為在舊約中被神明確禁止,視為「耶和華所憎惡的事」:
這段經文雖出於摩西律法,但保羅並未在新約中廢除其原則,反而在哥林多前書 7:11 中堅持復合只限原配雙方未另嫁娶的情形。若已與他人結婚,則不再可行,當以悔改為前提選擇獨身生活,遵守神所設立的婚姻神聖界線。 |
配偶已死亡 | 可再婚 | 符合羅馬書 7:2–3 原則 |
情況 | 是否可再婚 | 聖經根據 | 附註 |
---|---|---|---|
合法婚姻,配偶死 | ✅ 可以 | 羅馬書 7:2–3、林前 7:39 | 無論婚姻是否幸福 |
為娶第三者而謀害配偶 | ❌ 不可 | 出埃及記 20:13、撒母耳記下 12 章原則 | 雖可能悔改得救,但失去婚姻資格 |
非姦淫原因離婚 | ❌ 不可再婚(但可與原配復合) | 哥林多前書 7:10–11 | 離婚本身為罪,需要悔改 |
姦淫導致離婚(受害方) | ✅ 可再婚 | 馬太福音 19:9 | 對無辜者開放再婚(犯姦淫方須終身獨身) |
五、關於「悔改」的補充說明
即便是沒有與第三人再婚,單因「非姦淫理由」而離婚的本身已違背神的心意(瑪拉基書 2:16:「神恨惡離婚」)。因此雙方都需悔改:為了已違背婚約本身的行為懺悔,並在可行的情況下恢復與原配的關係,或終身守獨身榮耀主。
唯有在對的根基上建立的婚姻,才得蒙主悅納。
本文針對目前教會中對離婚與再婚的爭議提供聖經語境中清楚、一致的解釋。若有進一步討論歡迎留言或引用經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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