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 7:10–11 經文釋義與應用:再婚與復合的界線

man and woman holding h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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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 7:10–11 經文釋義與應用:再婚與復合的界線

本釋義旨在釐清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對於「離婚、再婚與復合」的教導,特別著重於「非姦淫理由下離婚者是否可以再婚」的問題,並強調唯一符合聖經原則的再婚對象是原配偶。以下從原文詞義、歷史背景與經文邏輯三方面解釋:


一、詞義分析:「ἄγαμος」(未婚者)的語意

在哥林多前書 7:11 中,中文《和合本修訂版》(CUV)翻作:

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或仍與丈夫和好。」

而英文譯本如 NASB1995 與 KJV 則是:

“but if she does leave, she must remain unmarried, or else be reconciled to her husband.”
— NASB1995

“but and if she depart, let her remain unmarried, or be reconciled to her husband.”
— KJV

🧭希臘原文「μενέτω ἄγαμος」直譯為「就要仍為未婚者」(remain unmarried),強調的是她的身分狀態已非婚姻之中,這是描述現實狀況而非頒佈禁令。

🟥 中文「不可再嫁」的譯法,在語氣上過於法律化,易讓人誤會這句話是在「命令不能再婚」,其實保羅在此是提出兩個選項:

  1. 離婚後保持未婚(ἄγαμος),

  2. 或與原配復合(καταλλαγήτω)。

這裡的重點是:沒有開放再與第三人建立婚姻(或同居)關係的選項

此詞在哥林多前書第 7 章多次出現(如第8、11、32節),皆指「未婚者」的狀態,而非單純指短暫分居。因此,7:11 中的「若離婚,就要守獨身」中的「未婚狀態」應理解為真正離婚,而非分居狀態。

經文位置希臘文KJV 英文翻譯中文和合本
林前7:8τοῖς ἀγάμοις καὶ ταῖς χήραιςTo the unmarried and widows我對未婚的人和寡婦說
林前7:11μένειν ἄγαμονremain unmarried仍要守獨身
林前7:32ὁ ἄγαμος μεριμνᾷhe who is unmarried cares for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

從上下文與字義分析可確定:「ἄγαμος」在哥林多前書中皆指婚姻關係上已經解除了的個體(不論未婚或已離婚者),而不是單指暫時分居的狀態。


二、上下文與邏輯支持

哥林多前書 7:10–11 所說的「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就要守獨身,或仍同丈夫和好」,顯示這裡處理的是已經發生的離婚情況,而非理論上分居後的呼籲。若僅是暫時搬出去,保羅不會說「守獨身」。這句話對象明確是指已經「ἄγαμος」者,也即真正失去婚姻關係的狀態。

保羅在第 12 節開始寫道:

「其餘的人我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林前 7:12, 15)

這段開始處理的不是「離婚」後能否再婚,而是當信與不信的配偶「分開居住」時,信主的一方該如何面對,也就是當時社會中常見的分居現象,而不是真正的合法解除婚姻關係。

這也與第 11 節的「ἄγαμος」形成明顯對比:第 11 節處理的是已經解除婚姻關係的基督徒夫妻(應守獨身或復合),而第 12–16 節處理的是異信配偶因信仰緣故而分居的特殊情況尚未或不一定涉及離婚程序。


三、第一世紀哥林多社會背景

1. 哥林多的城市特性:

哥林多是羅馬帝國重要的貿易港口之一,地處巴爾幹半島與希臘半島交界,是通往義大利與小亞細亞的貿易要塞。這座城市以其富裕、道德敗壞與文化多元著稱。

當地居民組成包含:

  • 羅馬公民與殖民者

  • 希臘原住民

  • 猶太僑民

  • 外來的奴僕與商人

這樣的結構導致哥林多在道德上極為寬鬆,在法律上極為自由。


2. 當時的婚姻法律與社會風氣:

根據羅馬法與希臘風俗,男女皆可主動提出離婚,理由不需公開或經過審核。常見的理由包括:

  • 宗教信仰差異

  • 生活習慣不合

  • 不育、經濟壓力

  • 不滿足個人需求(情感或性方面)

特別是女性,在當時的上層階級中擁有比猶太社會更高的離婚自由,這在羅馬貴族與希臘上流圈中司空見慣。

哥林多的信徒多半出身這種異教背景、離婚常見的社會氛圍,而信主後才接觸到聖經的婚姻觀。


3. 保羅寫作時的實際狀況:

因此,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不是在對「想不想離婚」的理論爭議進行辯論,而是在回應已經離婚或正在分居的信徒應該如何行事為人

保羅的語氣直接且牧養導向: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離開了,就要守獨身,或仍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7:10–11)

這顯示:

  • 當時已有信徒在信主後仍選擇離婚

  • 離婚的理由多半不是「姦淫」,而是其他屬靈與生活衝突;

  • 他們甚至想在離婚後另尋婚配(特別是有些人覺得自己有「自由了」);

保羅明確釐清:

非姦淫而離者,不得再婚。只能獨身或與原配和好。

這一教導與主耶穌的立場完全一致(參太19:9)。


四、教義總結與實踐指引

離婚原因 是否可再婚? 備註
因配偶犯姦淫而離婚 無辜方可自由再婚 馬太福音 19:9 支持此例外條件
非姦淫理由下離婚(如個性不合、疾病、信仰差異等) 不可再婚,僅可選擇: 1)獨身生活;2)回到原配偶身邊(若雙方皆未與他人發生關係)
非姦淫理由下離婚後與他人同居或再婚 需悔改並終止錯誤關係 婚後與第三人同居,即便沒有合法結婚,在神面前依然被視為犯姦淫(參見馬太福音 5:32;19:9)。此人需悔改,離開罪中生活後,可選擇守獨身或(若對方也未與他人再婚)與原配復合。

然而,若當事人已與第三人再婚,根據聖經原則則不可再回頭與原配復合因為這樣的行為在舊約中被神明確禁止,視為「耶和華所憎惡的事」:

「婦人若離開丈夫,另嫁別人,後夫死了或休了她,前夫不可再娶她為妻;這原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申命記 24:1–4

這段經文雖出於摩西律法,但保羅並未在新約中廢除其原則,反而在哥林多前書 7:11 中堅持復合只限原配雙方未另嫁娶的情形。若已與他人結婚,則不再可行,當以悔改為前提選擇獨身生活,遵守神所設立的婚姻神聖界線。

配偶已死亡 可再婚 符合羅馬書 7:2–3 原則                                            


情況 是否可再婚 聖經根據 附註
合法婚姻,配偶死 ✅ 可以 羅馬書 7:2–3、林前 7:39 無論婚姻是否幸福
為娶第三者而謀害配偶 ❌ 不可 出埃及記 20:13、撒母耳記下 12 章原則 雖可能悔改得救,但失去婚姻資格
非姦淫原因離婚 ❌ 不可再婚(但可與原配復合) 哥林多前書 7:10–11 離婚本身為罪,需要悔改
姦淫導致離婚(受害方) ✅ 可再婚 馬太福音 19:9 對無辜者開放再婚(犯姦淫方須終身獨身)


五、關於「悔改」的補充說明

即便是沒有與第三人再婚,單因「非姦淫理由」而離婚的本身已違背神的心意(瑪拉基書 2:16:「神恨惡離婚」)。因此雙方都需悔改:為了已違背婚約本身的行為懺悔,並在可行的情況下恢復與原配的關係,或終身守獨身榮耀主。

唯有在對的根基上建立的婚姻,才得蒙主悅納。


本文針對目前教會中對離婚與再婚的爭議提供聖經語境中清楚、一致的解釋。若有進一步討論歡迎留言或引用經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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