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是存在的 (三一真神 第三課)
第三课 神是存在的
A. 天上的真神
#祂是永恒,全能,无所不知,
无所不在,无始无终的神
#祂拥有三个位格 (人只有一個位格)
#祂对世人的爱是无限的
B. 世人的无知
- 不信神的永存
- 缺乏对神的爱和尊重
- 弃绝“对与错”的标准
- 歪曲正确价值观
- 美國反對「禁止墮胎法案」,遭到很多人反對,甚至來自教會。
- 教會也有同性戀者擔任牧師或傳道人。
- 口口聲聲說相信神,卻不尊重神的真理!
- 舊約時代也發生過:
- Isa 5:20 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的人。Isa 5:21 禍哉!那些自以為有智慧,自看為通達的人。Isa 5:22 禍哉!那些勇於飲酒,以能力調濃酒的人。Isa 5:23 他們因受賄賂,就稱惡人為義,將義人的義奪去。Isa 5:24 火苗怎樣吞滅碎稓,乾草怎樣落在火焰之中,照樣,他們的根必像朽物,他們的花必像灰塵飛騰;因為他們厭棄萬軍之耶和華的訓誨,藐視以色列聖者的言語。
- 有人說你的身上帶有神的形象?
- Col 3:10 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
- 我們剛出生時,有無帶有主的形象?有,長大後卻逐漸被破壞。信主後,要逐漸更新。
C. 我们相信神永存的事实与证据
- 人的由来
- 人的智慧
- 人的道德属性
- 人的完美构造
唯有神有能力创造人
人的存在说明神的存在
圣经也如此说。
问题 :
(1)为什么认识神是那么的重要 ?
a. 认识神比世人的智慧,能力,财富还要重要。(耶9:23-24)
- Jer 9:23 耶和華如此說:「智慧人不要因他的智慧誇口,勇士不要因他的勇力誇口,財主不要因他的財物誇口。Jer 9:24 誇口的卻因他有聰明,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以此誇口。這是耶和華說的。」
b. 太多人,包括教会内外人士,都对神的存在有误解 (诗50:21;罗11:22)
- Psa 50:21 你行了這些事,我還閉口不言,你想我恰和你一樣;其實我要責備你,將這些事擺在你眼前。
- Rom 11:22 可見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
c. 要得永生就必须认识神(约17:3)
- Joh 17:3 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
- The same idea of appreciation as well as "knowledge" underlies several statements concerning the "knowledge" of God and His truth on the part of believers, e.g., Joh 8:32; Joh 14:20, Joh 14:31; Joh 17:3; Gal 4:9 (1st part); 1Jn 2:3-13, 1Jn 2:14; 1Jn 4:6, 1Jn 4:8, 1Jn 4:16; 1Jn 5:20; (Vine)
- 1Jn 2:3 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
- Mat 7:21 「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
(2)人有可能认识神吗?
- Job 11:7 你考察就能測透神嗎?你豈能盡情測透全能者嗎?Job 11:8 他的智慧高於天,你還能做什麼?深於陰間,你還能知道什麼?Job 11:9 其量比地長,比海寬。Job 36:26 神為大,我們不能全知;他的年數不能測度。Psa 145:3 耶和華本為大,該受大讚美;其大無法測度。Isa 40:28 你豈不曾知道嗎?你豈不曾聽見嗎?永在的神耶和華,創造地極的主,並不疲乏,也不困倦;他的智慧無法測度。
- 神有借着启示让人认识祂
- 雖無法完全認識神,卻能知道祂的拯救計畫
(3)神如何宣示祂的存在
@ 一般的启示 (罗1:20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 特别的启示
- 藉著神蹟 (出 3 章 ;8 :10 ;16 :12)
- Exo 3:2 耶和華的使者從荊棘裡火焰中向摩西顯現。摩西觀看,不料,荊棘被火燒著,卻沒有燒毀。Exo 8:10 他說:「明天。」摩西說:「可以照你的話吧,好叫你知道沒有像耶和華我們神的。Exo 16:12 「我已經聽見以色列人的怨言。你告訴他們說:『到黃昏的時候,你們要吃肉,早晨必有食物得飽,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藉著先知 (来 1 :1 - 2 ;太 17 :5)
- 死後到了陰間,我們還能知道世上發生的事情嗎?不能,想到這些就會有眼淚了。
- 借着圣灵 (林前 2 :10 ,13; 太10 :19 - 20 ;约12:48 - 50 ;约14 :26 ;16 : 12 - 14 ; 彼后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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