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說『唱』,我們就只唱; 神沒有說『奏樂』,我們就不在敬拜裡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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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篇核心結論(Kurfees 的立場)
一切敬拜若不是「有聖經憑據」=不是出於信心,就是罪、是「徒然的敬拜」。
新約敬拜只被神指定「用口唱詩」(vocal music),沒有任何一處授權「器樂敬拜」。
教會裡的樂器,是幾百年後人加進來的,是羅馬天主教的人為創新,不是基督、不是使徒的安排。
因此,在敬拜中使用器樂,是「憑人的智慧」,不是「憑信心行事」,違反林後 5:7「因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
二、信心 vs. 意見:敬拜的出發點
1. 什麼是「憑信心行事」?
羅 10:17:「信道是從聽道來的,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
結論:
有神的話 → 可以有信心;沒有神的話 → 沒有信心。
在敬拜中,凡聖經沒有教的作法,就不可能是「出於信心」,因此也不可能討神喜悅(來 11:6)。
2. 什麼是「憑意見行事」?
約 3 章中,聖經說:尼哥底母「夜裡」來見耶穌。
「他是不是怕猶太人?」有人這樣猜。
也有人說:「不是怕人,只是想避開白天的人潮。」
但聖經根本沒說「為什麼」是夜裡。所有推論都只是人的 opinion(意見)。
Kurfees 下的定義:
信心:根據神已說的話。
意見:在人神未說話的範圍裡,自己「覺得如何」。
應用:
聖經沒有吩咐的敬拜形式,若硬把它當敬拜獻上,就是「憑意見事奉神」,不是「憑信心事奉神」。
三、虛空敬拜的原則(太 15:9)
「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
法利賽人把 「洗手」 變成一條宗教規條。
洗手本身不是罪,但是:
一旦被當作「敬拜神的儀式」、又沒有神的吩咐,就變成「枉然的敬拜」。
Kurfees 抓住這一點:
同一件事,在日常生活可以是無罪的;
但若被放進敬拜中、當作宗教行為,而神沒有命令,就成為罪。
這是他整篇用來打器樂敬拜的核心原則。
四、舊約兩個嚴重案例:違背神指定的方式
1. 掃羅殺亞瑪力人(撒上 15)
神的命令:全然滅絕,連牛羊都不可留下。
掃羅作法:
留下亞甲王、也留下「上好的牛羊」,理由是:「要獻給耶和華」。
神藉撒母耳說:
「聽命勝於獻祭。」
核心教訓:
就算是「獻祭」這麼敬虔的事,只要不是照神所吩咐的方式去做,神一樣不悅納。
「我怕百姓,聽從他們的話」──這句話,Kurfees 指出正是今天許多教會妥協的寫照。
2. 可拉一黨(民數記 16)
神定規:祭司燒香的是亞倫家族,不是任何利未人想燒就燒。
可拉帶兩百五十個「有名望的人」起來抗議,意思是:
-「憑什麼只有你們可以?我們也能燒香。」結果:地開口,把他們吞了。
關鍵信息:
當人自己改寫神所指定的「誰可以做、怎麼做」,神用審判表明祂不容許。
神吩咐百姓「離開他們的帳棚」,對照羅 16:17:「要留意那些製造分裂的人,要躲避他們。」
Kurfees 用這兩例,鋪出一句重話:
「神的吩咐只有兩種可能:要嘛照著做,要嘛就是不順服。」
而「在敬拜裡加上神沒叫我們加的」,就是不順服的一種。
五、新約敬拜的簡單藍圖 vs. 後來的加添
1. 新約裡的敬拜內容(Kurfees 的整理)
他列出新約教會主日聚會可以憑神話語做的事:
誦讀聖經(西 4:16;帖前 5:27;提前 4:13)
禱告(徒 3:1;帖前 5:17;提前 2:8)
彼此勸勉、教導(提前 4:13;來 3:13;林前 14:26–33)
主的晚餐(徒 20:7;林前 11:17–34)
唱詩 – 僅「唱」,未提樂器(太 26:30;弗 5:19;西 3:16)
奉獻、供應聖徒與傳道(徒 2:42;林前 16:1–2)
他強調:
這樣的敬拜「很簡單」,但這就是神明明白白啟示的旨意。
2. 歷史中,人怎麼一步步加東西進去?
Kurfees 引用教會史學者(Mosheim、Fisher 等),指出:
二、三世紀開始,教會裡慢慢加進「儀式化、戲劇化」的元素。
後來有了:
嬰兒洗、
點香、
聖徒像、
忏悔亭、
以及 器樂敬拜。
這些「都是後來人加的」,不是新約使徒時代的原樣。
六、器樂敬拜本身的論證鏈(最核心部分)
1. 新約對「音樂敬拜」的正面吩咐
他重複三段關鍵經文:
弗 5:19 –「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說話,口唱心和的讚美主。」
西 3:16 –「…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被恩感歌頌神。」
太 26:30 – 耶穌與門徒「唱了詩」就出去了。
他的結論:
新約裡神「指定」的是:歌唱(vocal singing),而不是「所有音樂型態都可以」。
2. 為什麼不能說「器樂只是輔助」?
他用幾個對比:
洗手、吃肉、抱嬰兒、拉小提琴
在日常生活:都不是罪。
一旦被放進敬拜裡,變成「宗教儀式」,若神沒吩咐,就是罪。
例 1:把肉放上主的桌子
吃肉本身不錯,但若你在主餐裡加肉,
錯不在肉,而在 主沒有這樣吩咐。
例 2:嬰兒洗禮
澆水在嬰兒身上本身不罪,
但把它稱作「洗禮」,就是人擴充了神的吩咐。
例 3:器樂
拉琴、彈琴本身不罪,
但當你把它 變成敬拜中的固定做法,就是在敬拜裡做神沒有命令的事。
他還特別指出:
在舊約裡,神自己證明「器樂是敬拜的一部分」,不是單純輔助。
例:代下 29:27–28
燔祭開始時,「耶和華的歌、號筒、和樂器」一同響起,
經文說:「全會眾都敬拜」。
結論:吹號、拉琴,本身就被算作敬拜行為的一部分。
所以,他說:
若在舊約裡器樂是敬拜的一部分,
那今天把器樂放進禮拜裡,就不可能說「這只是輔助」。
你就是在增加一個敬拜動作──而這個動作,新約沒有吩咐。
3. 為什麼不能把器樂和「講台、長椅、詩歌本」類比?
他區分兩類:
類 A:必要的「附帶條件」(incidental / expedient)
講台(或任何站的地方)
長椅(或任何坐的地方)
室內/室外、地板有無地毯
施浸的地方:河流、池子、浸禮池
特點:
沒有這些「某一種形式」,命令還是可以照樣完成。
不一定要講台,但一定要有「一個地方」站著講道。
不一定要地毯,但總得有個地面。
不一定要浸禮池,但必須有「足夠的水」給人受浸。
這些東西 不構成「另一個敬拜行為」,只是執行命令時不可避免的條件。
類 B:新增一個敬拜行為
神說:「唱詩」。
人說:「我們唱+演奏。」
「唱」可以完全獨立存在;
「演奏」也可以完全獨立存在;
把兩者合在一起,就是 兩種不同的行動。
他說:
聖經命令「唱」,我照做就是順服;
我在「唱」之外,再加「演奏」,我就做了神沒有命令的另一件事。
這不是「一個命令的執行方式」,而是「額外再加一個敬拜動作」。
4. 樂器 ≠ 音叉、樂譜、詩歌本
音叉:唱歌開始前用來定音,用完就停,真正敬拜(唱)開始時,它已不再運作。
樂譜與音符:只是把旋律的「長短、高低」寫出來,是為了同一首「唱出來」;
不造成任何新的敬拜形式。
詩歌本:神要我們唱「詩章、頌詞、靈歌」,
詩歌本只是把這些歌整理在一起,
本質就跟聖經紙本一樣,只是承載內容的媒介。
但:
樂器在唱歌時是持續發聲的,是另一種音樂。
你可以「一邊唱」卻完全不需要「樂器」,
反過來,也可以「只彈不唱」。
所以,樂器不是「唱歌不可缺的條件」,而是 額外加的一種敬拜形式。
七、歷史證據:誰把樂器帶進教會的?
Kurfees 引用一長串證人、百科全書與改革家(我只用結論,不逐一展開):
早期教會幾百年沒有用樂器。
新約沒有例子,
早期教會史學家(Eusebius、Neander、Mosheim、Schaff…)都沒有記錄教會在使徒後不久就用樂器。
大約 7 世紀左右,羅馬系統開始用管風琴。
多數資料指向:
教皇 Vitalian 引進教堂用的風琴(約西元 660–670)。
東正教(希臘教會)直到近代都不用器樂敬拜。
多位改教家都反對器樂:
Thomas Aquinas(天主教大神學家):
我們的教會不用樂器,免得看起來像回到猶太的儀式。
Erasmus:責備教會弄得像劇場,充滿樂器噪音,讓人像看表演。
Calvin:
器樂與香、燈、各種舊約儀文同一類,
這些是「猶太影兒」,不該帶入新約。
Beza、Puritans 等也類似。
某次英國教會會議(1562),幾乎要「投票拿掉管風琴」,只差一票。
結論(Kurfees 的歷史線):
新約教會 → 無器樂
幾世紀後 → 羅馬教會慢慢加入
改教時 → 多數改教家本來是反對器樂的
今天器樂變成主流,只是因為歷史上慢慢妥協、習慣,不是因為發現新的聖經根據。
八、Kurfees 的總結重點
他最後的斷語其實非常直白:
用樂器敬拜,是「照人的智慧」,不是照神啟示;因此不是「憑信心」的敬拜。
聖經對敬拜的藍本已經夠完全,我們無權加上神沒說的東西。
器樂敬拜,既是後來人為添加,又造成合一上的絆腳石,就應當棄絕。
真正愛主的教會,應當「只做新約明說的敬拜」,不去超越「所記載的」。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濃縮 Kurfees:
「神說『唱』,我們就只唱;
神沒有說『奏樂』,我們就不在敬拜裡奏樂。
敬拜是給神的,不是給人耳朵的表演。
凡超出聖經所寫的敬拜形式,就是不照信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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